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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文理学院 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管理办法
  • 为加强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管理, 促进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能进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

    第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校性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学院举办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指导协助工作。

    第三条 经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毕业生学科、专业特点邀请用人单位举办学院专场招聘活动。学校将学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

     加强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管理。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招聘准入审核和校园招聘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准入审核与安全保障

    1.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招聘简章、单位地址、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企业需另提供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参与学校招聘会。

    2.学校举办的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安排专人对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3.二级学院举办的招聘会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对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招生就业处协助工作。

    4.招聘规模在 20 家以上的招聘会,参照学校大型活动审批流程做好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武装保卫(部)处备案、招就处报备。

    (三)信息发布。校级层面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集中向学生发布。二级学院专场招聘会由二级学院进行发布,招就处协助在全校范围内宣传。

    (四)组织实施。招聘会主办单位应精心组织,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注意现场安全,做好会议服务。招聘过程中,须与保卫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校园招聘会安全有序稳定。互联网思政部、学生工作(部)处做好舆情监控。

    (五)总结反馈。主办单位在招聘会结束后要及时汇总单位数量、提供岗位数量以及签约人数。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理智、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二)首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到校举办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本单位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招生就业处和主办学院要加强对校园招聘活动的监督,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取消或终止其招聘活动: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二)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三)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擅自要求毕业生体检(确需体检的,须经招生就业处或主办学院同意后进行)

    (五)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六)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七)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声誉,损坏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八)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活动签订就业协议后,须严格执行就业协议,毕业生未正式上岗之前,不得以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不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协议,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毕业生有权按照法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学校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招聘违规事实,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取消用人单位招聘资格。

    第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二)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三)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须严格执行,若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学校,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

    2021年9月


    编辑:     浏览记录:      发布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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